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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学院社会服务项目奖励办法(试行)

2018年03月09日 16:44  点击:[]

商学院[2018] 4号

商学院社会服务项目奖励办法(试行)

为保证学院承担社会服务项目有效推进,形成学院社会服务项目工作开展的良性运行机制,使社会服务项目活动开展规范化、制度化,同时激励参与人员的积极性、能动性与创造性,特制定本办法。

一、项目认定

1、当事人确定培训项目有意向后,第一时间报备社会服务中心登记。

2、项目负责人与社会服务中心一起做好项目预算,并上报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审议。

3、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根据上报的项目合作协议和预算,审议通过,项目正式启动。

二、经费管理和使用

1、学院根据学校财务相关要求对项目实施财务管理。

2、项目开展之后,当事人为项目负责人,负责运营整个项目,包括宣传、联络、签订合同、资金落实等。

3、项目负责人奖励金一般最多不超过项目合同总金额的20%,(特殊情况经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项目经费按照学校财务管理政策发放;项目经费到账直接发放一半的奖励金,项目审核结项再发放余下的奖励金。

4、项目的具体运作由社会服务中心负责实施。经费使用按照学校财务制度执行,项目结算由社会服务中心负责完成。项目经费以项目实际到账经费按比例使用,具体比例见下表一。

 

5、扣除运营成本后(包括项目负责人的奖励金),所得净利润的70%作为学院创收,30%作为社会服务中心的激励金。

净利润

经费占比(%)

具体说明

学院创收

70

用于学院创收。

社会服务中心

30

其中60%用于中心人员的激励,40%用于中心发展。

表二:项目净利润分配比例

本办法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通过,由学院社会服务中心负责解释,并于发文日起执行。

商学院

2018年3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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