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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关于开展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

2020年05月06日 15:12  点击:[]

2020-05-06 计划财务处

 

各位教职工      

根据《关于办理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4号)文件规定,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应于2020年3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内完成。为切实维护广大师生的合法权益,顺利开展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及补(退)税工作,现将我校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通知如下:  

一、时间安排    

因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为避免形成人员聚集,绍兴市税务部门对2019年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将分期分批办理,我校办理专属时间段2020年4月30-5月20日。如有不便,也可在年度汇算期结束前办理。  

 二、需要办理年度汇算的纳税人  

 依据税法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需要办理年度汇算:    

 (一)2019年度已预缴税额大于年度应纳税额且申请退税的。包括2019年度综合所得收入额不超过6万元但已预缴个人所得税;年度中间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适用的预扣率高于综合所得年适用税率;预缴税款时,未申报扣除或未足额扣除减除费用、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或捐赠,以及未申报享受或未足额享受综合所得税收优惠等情形。  

(二)2019年度综合所得收入超过12万元且需要补税金额超过400元的。包括取得两处及以上综合所得,合并后适用税率提高导致已预缴税额小于年度应纳税额等情形。  

三、办理方式    

  因疫情期间,且申报内容涉及到个人信息,为了便于教职工高效快捷办理申报,建议通过手机个人所得税”APP办理年度汇算。    

四、温馨提示  

1.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是本人以纳税人身份与国家税务总局办理的清算业务,涉及的补税或退税也是师生与国家税务总局之间直接结算。请您务必按要求完成年度汇算退税或补税,以免给您本人造成经济利益损失,或带来个人纳税和信用风险。    

2.按照个人所得税法有关规定,纳税人对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年度汇算负有自行申报义务,应当对申报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3.使用已申报数据填写,系统将自动归集您在纳税年度的工资薪金收入纳税数据,但劳务报酬、稿酬系统不自动带入,若您有取得的劳务报酬所得项目需要填报,请点击【劳务报酬】,再点击右上角的【新增】,选择通过【查询导入】或【手工填写】来完善收入情况。请有此类收入的教职工填报时注意。    

4.“全年一次性奖金”的计税方式有两种可选,选择“单独计税”还是“全部并入综合所得计税”,可能会造成纳税金额差异,建议测算对比一下。此项在“标准申报”中“收入”项下“工资薪金”界面【奖金计税方式选择】中可以更改。  

在办理过程中如有疑问,可联系我处卫诗白老师,联系电话883418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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