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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315,辨诈防骗 | 案例(三)——你的就业防骗锦囊,请收下!

2019年03月17日 16:02  点击:[]

 

为进一步增强学生防骗意识,提高防骗识骗能力,切实减少校园诈骗案件的发生,以315维权日为契机,开展防诈骗主题宣传教育活动,积极营造“广泛宣传,师生参与”的安全文化氛围。特此开设“平安315,辨诈防骗”系列专题,收集整理常见诈骗手段、方法及防范建议,让诈骗陷阱无处藏身。

2004年,长春市某大学10名学生集体到广西的一家民营企业做食品检验工作。当时该企业给学生的口头承诺是:月薪4000元,外加年终分红;工作满一年,分房;工作满三年,配车。所有人都认为这几个学生遇到了天上掉馅饼的好事,这10人没有和该企业签订任何的书面合同,就去了广西。

到了广西之后,急于求成的学生们草率地与该企业签订了工作合同。一个月之后,所有人都大呼上当。他们的月薪确实是定在了4000元,但是在工作中他们经常违反合同上的“霸王条款”。例如,迟到一次罚款500元;在食堂吃饭,剩饭、剩菜罚款100元。结果,大家一个月工作下来,扣掉各种罚款,实际发到手里只有可怜的三四百元钱。学生集体反抗,说要辞职不干了,该企业拿出工作合同,要求每个学生交8000元的违约金。学生说,在学校谈的时候可不是这么说的,该企业则表示,请拿出证据来,众学生木然。

案例分析:

就业协议书是转递毕业生人事关系的依据,如果不签订该协议,毕业生的人事档案、户籍等人事关系就无法转入工作单位及所在城市。而这些关系的办理涉及毕业生切身利益,如办理社会保险、购买经济适用房、评审职称等。因此,单位不与毕业生签订就业协议书,对毕业生的工作、生活、职业发展是不利的。

毕业生应主动要求单位解决这些问题,并可通过当地的人才交流中心协助办理人事档案、户口等关系的接收。在招聘环节就应该多加注意,求职在与用人单位洽谈时,要大胆地和用人单位商谈有关工资、保险等相关内容,洽谈成功后,一定要和他们签订具有法律效用的书面合同,与用工单位签订用工合同,对双方权、责、利等有所规定;对一些远期承诺,也应写进合同中,合同可办理公正手续;签订正式工作合同时,要注意条款的设置,切勿签订“霸王条款”。

相关法条: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建议:劳动者要积极为自己争取权利,在法律相对完备的情况下,求职者要大胆主张,争取劳动者应得的法益。因为合同是劳动者的保障,是对合同双方中较为弱势一方保护的依据,所以应该得到特别的重视,求职者要大胆商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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