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增强学生防骗意识,提高防骗识骗能力,切实减少校园诈骗案件的发生,以315维权日为契机,开展防诈骗主题宣传教育活动,积极营造“广泛宣传,师生参与”的安全文化氛围。特此开设“平安315,辨诈防骗”系列专题,收集整理常见诈骗手段、方法及防范建议,让诈骗陷阱无处藏身。
原、被告系同学,被告于2015年10月至2016年2月期间,被告借用原告的姓名、身份证、学生证等证件以原告的名义向诺诺镑客、优分期等6家校园贷网上贷款平台贷款以及在优分期分期购买苹果6S手机一部。
被告借用原告的身份证从校园贷网上贷款平台贷款及购物是因被告此前多次做网络平台贷款未及时偿还,被网上贷款平台公布为网络平台贷款的“黑名单”,被告用自己的身份已经不能从校园贷网上贷款平台贷款,而被告称急需用钱,请求原告帮助,原告出于帮助同学的善意而同意的。
被告使用原告的身份信息贷款及购买手机,贷款到达原告账户上后,由被告转账支取,所购买的手机由被告签收。
由于网上贷款平台信息都是使用原告信息,在被告已经偿还一部分分期,无力按时偿还网络贷款平台剩余分期本息及罚金,并且由于严重逾期致使原告被各贷款平台追账,不得不向父母借钱先把剩余贷款本金及利息违约金等还上。
截止2016年7月8日,诺诺镑客名校贷已经由原告借父母25561.67元提前还清,其他5个网络贷款平台剩余贷款及购物分期本息罚金为20847.2元,共计46408.87元。
后被告李佳丽分文未付,为此,原告任逸诉至本院。
上述事实,有原告任逸提交的2016年4月23日、2016年5月17日的借条以及当事人的当庭陈述,所有的证据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
法院认为,被告李佳丽借原告任逸款,有其出具的借条为据,原告任逸要求被告李佳丽偿还25561元,于法相符,法院予以支持。原告任逸要求被告李佳丽支付从借款日起至还款日期之日止按年利率24%利息,因双方约定于2016年6月30日还清借款,但对利息没有并未约定,故应从2016年7月1日起至限定被告履行债务的期限届满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计算利息。
案例分析
校园贷中涉及的高利贷法律问题。
校园贷中如果涉及高利问题,应该遵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间借贷的司法解释,审核其借款利息是否在法律规定的区间内。即是否超出了36%,如果超出即为高利贷,不会受到法律的保护。“校园贷”约定的利息属于高利贷,对高利部分可要求放款人返还。
相关法条
《合同法》
第八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第二百一十一条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当事人以签订买卖合同作为民间借贷合同的担保,借款到期后借款人不能还款,出借人请求履行买卖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并向当事人释明变更诉讼请求。当事人拒绝变更的,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起诉。
第二十五条 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借期内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建议:
现如今,校园及各类贷款平台鱼龙混杂,大学生一定要根据个人经济负担能力及各类平台的资信情况审慎使用,防范不合规平台给自身带来的伤害和损失。另外,大学生朋友们一定要维护自身信用,不要将个人姓名、身份证、学生证借他人使用,以免产生法律纠纷,列入征信系统“黑名单”,对今后工作和生活带来不便。最后要提醒的是,法律保护市场正常交易行为,任何书面签字等都要谨慎,以免产生法律责任,给自身带来不必要的麻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