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47年,匈牙利诗人裴多菲写下了这样的诗句,让我们不禁叩问自己的内心:自由到底是什么?
现如今,提及自由我们第一联想到的就是西方,而西方自由观一直可以追溯到启蒙运动霍布斯的社会契约论。
自由的争论
霍布斯 Thomas Hobbes
霍布斯认为订立契约是人们将自己从自然状态下无止境的战争中救赎出来、自愿牺牲自由让别人管理自己以谋求长久发展的一种方式,是一个公民内部的契约。
卢梭Jean-Jacques Rousseau
其继承者卢梭走出了这种自然状态,认为人的自由是一种自主性的自律,因此人们是在自主意愿下将自身的一切权利转让给自由人联合的政治共同体。强调集体使用权利,是在“公意”的指导下。
康德mmanuel Kant
康德继承了这种自律模式,强调理性的重要性,认为自由的根本原则是“人的自我立法”。而正是其过度看重人的理性的威力,“给个人意志凌驾于道德之上提供了便利”,容易造成个人权力意志的膨胀。
黑格尔Georg Wilhelm Friedrich Hegel
黑格尔认为人的自由本质可以表现为伦理,而伦理的实现要在家庭、市民社会、国家之中。基于市场“优胜劣汰”的准则,市场就成了个体竞争的场所,在西方私有财产的发酵下更容易发酵出不人道的事物。黑格尔还认为国家是理性建构的最高伦理实体,将个人的自由局限于国家自由之内,这一论点实则自相矛盾。
关于到底什么是自由,一直争论不断。人无法对真理作出直接定义,所以常常采用“遮诠”(即否定)的方式作出判断。经典的自由主义就是从否定性角度对自由做出了定义:“一些人对另一些人所施以的强制。在社会中被减至最小可能之限度。”
自由,从来都是有限制的自由。社会中,撒旦的诱惑无处不在,每个人都无法脱离欲望,即使一次次遏制,它也会在另一个节点肆意蔓延,无法逃避,只能面对。我们称自己生活在物欲横流的社会,欲望就像空气无法抽离,因此如何对待它,个人将走向哪里,是我们永恒的斗争点。如果我们放任个体自由,让个人的权利无限膨胀,那必然会助长“魔鬼”吞噬他人的利益,以他人自由换取个人自由。
因此,绝对自由从来不是真正的自由。绝对自由意味着绝对责任,很容易陷入萨特所说的:“他人即地狱”困境。我们需要法律来规束我们的权利和自由,这是限制也是保护。
“法外狂徒”罗翔老师
对我们青年而言,我想我们最直观的理解的自由就是我们在法律许可下的言论自由、出版自由、集会自由等等自由权利,如何用好自由保护自己、谋取正当权力,而不是拿着自由的武器侵犯他人自由、迫害他人权益、谋取个人私利需要我们明晰自由的定义。自由,是有选择的自由。
“选择的自由”,是社会主体的我们在法律、道德、知识素养下选择的可以做的自由,而不是想干什么就干什么的“原始自由”。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指导下树立正确的三观,并以心中的善念、道德评判、外部的法律等辅之,以科学武装头脑,坚守内心,以正义之剑对抗恶魔。我们不逃避欲望,而是直面诱惑。我们新时代青年要坚定信念,不做欲望虚荣的仆人,而是自我意识的捍卫者,黑暗的救赎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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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稿:商学院法学会
编辑:姚梦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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