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6日下午,“绍大法学讲坛”第五期活动在商学院416会议室顺利举行。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原一级巡视员、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兼职教授陈现杰受邀主讲。讲座以“实务中的侵权法——侵权法一般条款与体系构成的并序与融贯”为主题,对侵权法一般条款与体系构成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进行了深入剖析。

陈现杰教授首先对我国侵权法立法模式予以介绍。他表示,当前侵权法立法主要存在两种模式:其一为以法国为代表的一般条款模式,此模式着重对侵权责任进行概括性规定;其二是以德国为代表的权利清单模式,该模式侧重于对具体权利类型开展列举式保护。我国侵权法在实践进程中呈现出对这两种模式的借鉴与竞合趋向,如何在司法领域达成二者的融会贯通与协调统一,是理论界与实务界共同关注的重要议题。
关于一般过错条款的适用问题,陈现杰教授对过错侵权的构成要件进行了系统阐释,并深入剖析了一般过错条款在司法实践中的功能与局限性。针对纯粹经济损失问题,他指出其具备主体难以确定、范围模糊、损害数额难以预见等特性,在传统侵权法框架下通常不予赔偿。他借助一系列典型案例,说明了纯粹经济损失在司法认定过程中存在的难点。
陈现杰教授同时探讨了将公序良俗作为利益保护的扩张路径。他介绍了如何通过“故意违反善良风俗”等要件在特定情形下实现正当救济,尤其着重强调了公序良俗原则在侵权法实践中的重要作用。通过对若干受教育权相关案例的分析,他指出,当权利侵害案件无法全面涵盖应受保护的利益时,公序良俗要件能够拓展法律保护的范围,为司法裁判提供更为周全的依据。
陈现杰教授强调,在法学学习过程中,民法的方法论应与司法实践保持紧密互动。他首先深入阐述了方法论在侵权法解释与适用中的重要意义,并指出民事法律行为作为契约自由和意思自治的核心体现,精准把握其概念对于理解合同自由原则尤为关键。同时,他还勉励学子既要通过案例研习来加深对抽象理论的理解,也要借助理论思考持续完善整个法律体系的认知基础。在交流互动环节,陈老师进一步建议学生们不仅要深入钻研法条与案例,还应广泛阅读人文著作,以提升自身的综合素养和批判性思维能力。在他看来,法律人的成长不仅取决于专业技能的掌握,更依赖于对人性、社会及价值观的深刻认知,唯有具备这样的认知基础,才能在未来的职业生涯中更优地践行公平正义。此次讲座为师生提供了一次侵权法理论与实务深度交流的契机,展现了侵权法一般条款与体系构成在司法实践中的动态平衡与融贯运用,对理解当代中国侵权法的实践具有重要的启发价值。
陈现杰曾担任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民二庭审判员、审判长,国家赔偿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侵权责任法》研究小组办公室主任,参与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赔偿、合同法司法解释等司法解释的起草制定,参与《侵权责任法》《合同法》《民法典》等法律的立法研讨。
供稿:法律系 编辑:唐奇 审核:徐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