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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系法学判例研读会第三季第2期顺利举行

2019年12月06日 14:16  点击:[]

 

11月30日下午,法学判例研读会第三季第2期在综合楼C602互动教室如期举行。本次判例研读会由罗永杰、黄思昱两位同学召集,陈朝威同学主持,并邀请余诗彤、计海鑫、胡敏同学作为报告人,陈敬钟、洪灏波、胡紫仪同学作为评议人,近四十位师生参与。本期研读中国行政审判案例79号——上海彭浦电器开关厂诉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政府确认侵占行为违法纠纷案。

 

本次判例研读会分为四个环节。

一、报告环节

第一位报告人是来自法学172班的余诗彤同学。余诗彤同学先对该行政案件的经过进行了简单的介绍和梳理,归纳出本案的争议焦点。而后,从“闸北区政府对原告强制拆除中拆下的彩钢板等建筑材料的所有权归属问题”、“闸北区政府将拆下的彩钢板等建筑材料运离并处理的行为性质以及法律后果的认定”以及“行政事实行为责任追究的诉讼程序认定问题”三个方面,对此案进行了评析。余诗彤同学结合法律规范和司法实践,认为此案中建筑材料的所有权仍然归原告所有,被告的行为构成侵权,应进行相应赔偿;同时认为,行政事实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也不应以确认违法的手段对行政事实行为予以救济。此外,余诗彤同学还对“无用物”、“无主物”等概念进行比较分析,阐发了自己的理解与思考。

第二位报告人是来自法学171班的计海鑫同学。计海鑫同学先以寻找“两个主体、一个事情”的方法对案情进行了简单的介绍,概括出本案的争议焦点,并指出了一个案件细节:本案的发生时间是2009年,而此时有许多相关的法律规定还未出台。由此,他认为,我们应从两个角度来分析本案:一是根据当时正在实施的法律进行分析;二是“溯及既往”、“旧案新解”。计海鑫同学从“本案的保护法益”、“建筑材料所有权认定方式”、“行政机关强拆时应遵循的原则”、“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四个方面对本案进行了细致分析。他认为:第一,强拆行为系对违法建筑物的否定,而非对违法建筑物的构成材料所有权的否定;第二,区人民政府对强制拆除后的建筑材料的所有权情况,应根据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来进行认定;第三,行政机关在强制拆除行为之中,应当遵循比例原则;第四,本案强拆后运离建筑材料的行政事实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另外,在报告中,计海鑫同学举一反三,以“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如何认定符合离婚条件”等示例,向同学们生动地表达了自己的观点。

 

 

第三位报告人是来自法学171班的胡敏同学。胡敏同学归纳出与前两位同学不同的案件争点:第一,从违法建筑上拆下的彩钢板等建筑材料是否为建筑垃圾,对于“拆除后运离”的行为如何定性;第二,拆除违法建筑过程中的赔偿标准。在评析中,首先,她对法官的裁判路径进行了梳理,认为原被告对于“建筑材料是否为建筑垃圾”的争议点在于建筑垃圾是否仍然具有使用价值,当事人明确的抛弃意思是判断“运离行为”侵权与否的标准,同时,被拆除人的意思表示决定了行政机关“运离行为”的性质。其次,胡敏同学对本案的强拆过程进行了简单梳理,进而对原告的权利主张问题、强拆行为的侵权认定和赔偿责任问题进行了论述。胡敏同学还与同学们分享了她整理的学术界、司法实务界对于“违法建筑上拆下的建筑材料的所有权”问题不同的观点。

二、评议环节

来自法学161班的陈敬钟同学作为第一位评议人,对余诗彤同学的报告进行了评议。首先,陈敬钟同学认为余诗彤同学在其报告中对“建筑材料所有权归属问题”两个层面的分析,实为同一层面,即分清违法建筑本身与违法建筑材料所有权的问题。同时,他认为,若从“意思表示”这个切入点来认定所有权,依据《物权法》应有明示和默示两种,而余诗彤同学在报告中没有提到默示。就默示角度而言,陈敬钟同学提出,行政机关可以给予行政相对人以期限,超过规定期限自动视为放弃,以提高行政效率。其次,陈敬钟同学对余诗彤同学报告中的第二点“行为性质与法律后果的认定”,结合本案与报告人的观点,阐述了自己的理解与思考。最后,陈敬钟同学认为,余诗彤同学对报告中第三点“行政事实行为责任追究的诉讼程序认定问题”的阐述逻辑非常清晰。

 

第二位评议人是来自法学162班的洪灏波同学,他对计海鑫同学的报告进行评议。洪灏波同学认为,整体而言,计海鑫同学报告中的第一点与第二点可以合并为一点。对于计海鑫同学的四点分析结论,洪灏波同学进行了评价:计海鑫同学在报告中引入抛弃物和所有物这对概念很好,但报告的一些地方在表述上存在问题,可能会产生歧义。最后,洪灏波同学还对本案“举证责任”的相关问题补充了自己的观点。

胡敏同学的报告由来自法学162班的胡紫仪同学进行评议。首先,胡紫仪同学对于胡敏同学归纳的争议焦点进行点评。她认为,第一个争议焦点概括准确,但第二个争议焦点实际上并无争议性,应当把本案中执行的程序作为争议焦点。随后,胡紫仪同学对于胡敏同学的评析进行了点评。她认为,胡敏同学在审判路径中表述的观点太过绝对化,而胡敏同学收集梳理的学界、实务界不同的观点则是亮点,值得肯定,如果能够融入更多自己的思考与观点更佳。

三、提问环节

在这一环节中,报告人对评议人在评议过程中提出的问题进行了一一作答。之后,法学171班马飞洋同学对报告人提问:“既然本案是行政诉讼案件,且报告人在报告中写到被告‘运离行为’是行政事实行为,而行政事实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那是否与今天所谈案例存在逻辑上冲突呢?”报告人按照各自角度进行回答,徐肖东老师补充分析。

四、总结环节

在最后的环节中,徐肖东老师对报告人、评议人的表现以及整场研读会进行了综合性点评,阐述了由同学们的研读、评议引发的对该案例的新思考。徐老师对本期研读会报告的撰写质量表示了肯定,非常认可同学们分析案例的切入点。此外,徐老师还表达了“判例研读会要继续坚持下去”的期许。

本次法学判例研读会的成功举办,极大地提高了同学们学习专业知识的热情,对同学们准确分析判例、形成良好的法律思维起到了积极作用。目前,法学判例研读会进入了第三个年头,成功举办十一期。下一期研读会将于本月中下旬举行,研读的案例是指导案例108号,欢迎师友们拨冗参与。

(供稿:商学院法律系;撰稿人:法学181吕雨晴;校稿人:陈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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