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闻法思正丨法律案例分析第一期

2022年10月20日 19:37  点击:[]

案情简介

黄某某(女)系多重残疾人,肢体残疾达到贰级,精神残疾达到叁级。法院曾判决宣告黄某某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1992年10月,黄某某与叶某某登记结婚并生育一子。婚后,双方曾为家庭琐事发生争执。黄某某于2012年左右独自回娘家生活至今。现叶某某以双方分居数年、夫妻感情已破裂为由起诉要求离婚。夫妻共同财产有且仅有一间三层半房屋,但没有房产证。该房屋的一楼目前已出租,二楼和三楼分别由叶某某和儿子居住。黄某某不同意离婚,并要求居住在该房屋的一楼或二楼。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共同生活期间因感情不和分居近十年,且经法院给予双方一个月的冷静期后,叶某某仍坚持要求离婚,应认定夫妻感情确已彻底破裂,故对叶某某离婚的诉请予以准许。

双方确认该间三层半房屋系夫妻共同财产,由于双方均未能提供该房产的权属证书,本案中不宜分割,而叶某某又无经济能力支付黄某某补偿款。为避免黄某某可能面临离婚后无处可住的困境,通过适用民法典“居住权”规则,对涉案房屋“分而不割”,女方仍然可以居住在涉案房屋内。考虑到房屋的第一层(地面)已出租,涉及案外人的权益暂不宜处理。黄某某系限制行为能力人且行动不方便,酌定房屋的第二层由黄某某使用,第三层由叶某某使用,楼梯和第四层(三层半)由双方共同使用。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

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案例评析

《民法典》出台后,居住权便真正地以立法的形式确立了下来,正所谓物权法定,居住权这一物权被确定下来后,即拥有了强有力的法律效力保障。本案便能更好地依法判决处于弱势的女方享有该房的居住权,同时也能保证男方对该房屋享有所有权,有效地化解了双方的矛盾。

早在居住权未列入法律法规之前,就已经有不少法院作出了相应的司法判决。居住权是指权利人通过合同或遗嘱等方式享有的占有、使用他人住宅的用益物权。其与租赁房屋所享有的租赁权不同,其本质是物权,相比租赁权这类的债权更加具有稳定性和保障性,能够极大地满足部分弱势群体的住房需求和心灵慰藉。正因如此,在我国社会不断发展但仍有贫困群体的人亦或是夫妻双方离婚后弱势一方无房可住的情形下,又或者是老年人担心自己将房子赠与给子孙后无处养老的情况,居住权成为了解决这类社会问题的最优解。其原因在与其将所有权和使用权巧妙地分离开来,形成了相比租赁权更加有保障的物权。

居住权被民法典正式以立法的形式正式确立下来可谓是时代的进步,在居住权未出台相关法律法规之前,就已有不少法院通过判决裁判的形式确立了下来。居住权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中不可或缺的一环,因社会主义强调共同富裕,住有所居。而居住区这一内容的设定就可以大大缓解我国弱势群体无房可住的压力,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中关键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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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供稿:商学院法学会

编辑:姚梦懿

审核:周建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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