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闻法思正丨口头遗嘱是否有效?

2022年10月02日 15:28  点击:[]

案情简介

 

程某2与周某11981611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二婚。程某2婚前育有二子,分别为杨某1、程某1,其中杨某1随母亲朱某1生活,程某1随父亲程某2生活。周某1婚前育有一子项某1,周某1与程某2婚后,项某1随其两人共同生活,与程某2系继父子关系。201885日,程某2因病去世。程某2与周某1婚前,经分家所得武义县XX地块房屋若干,之后程某21965325日与张某1、汤某1签订合同一份,对相应的房屋连地基进行调换。调换取得的房屋于之后进行了重建,最终形成本案涉诉房屋XXXX号。2000321日,上述房屋办理了土地使用权证及房屋所有权证。2018329日,XXXX号房屋被纳入拆迁安置范围,程某1作为程某2的委托代理人,在《武义县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货币补偿协议书》上签字。根据补偿协议书的约定,各项补偿款金额合计为2422521.59元,上述款项均已汇入程某2 XX银行账户。程某2与周某1婚后经审批,自建武义县XX小区XXXX号房屋一幢,该房屋于2018410日办理了不动产权证。现周某1、杨某1、项某1与程某1就财产分配问题未达成一致意见,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认为,程某1所称的口头遗嘱,系程某2在非抢救期间与探望者随便聊聊的时候所说,不符合口头遗嘱情况危急的情形,应认定为无效。涉案房屋拆迁补偿款按法定继承进行了分割

 

 

 

案例评析

 

在我们日常生活中,遗嘱主要是以书面的形式所确立。而在本案中出现了口头遗嘱这一形式,那么口头遗嘱是否具有有效性呢?根据我国《民法典》规定,口头遗嘱具有一定的前提条件。条件具体体现在两方面,一是要在危急情况下才能设立口头遗嘱,二是应当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在本案中,法院通过事实查明程某2是在非抢救期间与探望者随便聊聊时所说,并且在场的见证人也只有探望者一位。两个方面都不符合口头遗嘱的生效要件,因此该口头遗嘱无效。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口头遗嘱】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方式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及时联系

 

供稿:商学院法学会

编辑:姚梦懿

审核:周建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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