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国有句人人皆知的谚语:“父债子偿,天经地义。”
还记得小时候蹲在电视机前看古装剧,总能看到一群五大三粗的大汉,凶神恶煞地闯进男主人公的家中,叫嚷着着让男主悉数偿还其去世的父亲所欠下的巨额赌债,不然不是将他暴打一顿就是要送他去见官。
剧中的男主人公往往忍辱负重,暗自发誓将来定要出人头地,给这些折辱他的人一些颜色瞧瞧,但却自始至终默认了“父债子偿,天经地义”的合理性,也未曾怀疑自己是否一定要背负已故父亲的巨额债务。
事实上父债真的一定需要子偿吗?这个广为传颂的谚语究竟是先入为主的道德绑架还是明文规定的现实义务?到了如今的现代社会又是否具有相应的法律依据?
接下来我们就以一个具体案件为例,来讨论一下这个问题。
具体案例
张三是个好赌成性的中年男人,曾向邻居李四借款100万,经李四多次讨要却依旧迟迟未还。
后来张三因酗酒过量而不幸离世,由于生前沉迷赌博生前花完了所有资产,因而未留下任何遗产。
在张三去世后不久,李四找到了张三的儿子张小三并将其诉至法院,要求张小三对其父亲张三的100万元债务承担还款责任,张小三当庭表示自己已放弃继承,故不应承担其父亲的债务,请问张小三是否需要对张三的债务承担还款责任?

相关法条
第一千一百五十六条 分割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但是,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
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 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案例分析
首先我们需要明白的是,除去那些因先天或后天原因而不能辨认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少部分群体,其余成年人基本均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而作为成熟的独立个体,成年人具备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也应当对自己所作出的民事行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本案中张三与张小三作为两个独立的民事主体,对于张三的个人债务,作为儿子的张小三实际上并没有还款的义务。
其次,如果真的要子女偿还父母所欠债务,那么需要有一个必要前提,即子女继承了父母的遗产,并且偿还父母债务的数额要以遗产为限。具体而言就是如果子女继承了父母的遗产,那么在遗产实际价值范围内,对父母所欠债务进行有限清偿(比如父母的遗产为50万,债务为100万,子女仅需以遗产为限清偿50万即可),至于超出部分,除了子女自愿表示继续偿还外,不承担偿还责任。
如果子女放弃继承父母遗产,则可以不负清偿责任。因而在本案中,既然张小三明确表示自己放弃继承张三遗产,那么就无需再对其父亲张三所欠债务承担相应的还款责任。
在如今的法治社会,在法律法规日益完善的今天,古时封建社会所谓的“父债子偿”已然成为过去式,法律尊重个体的独立性,也会平等、公正地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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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稿:商学院法学会
编辑:姚梦懿
审核:周建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