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提高服务质量,积极为学院教学科研服务,提高仪器设备的完好率和利用率,节省学院经费开支,需要进一步加强仪器设备维修管理。
第二条 实验室工作人员有责任做好仪器设备的维护、检修、校验工作,保证仪器设备经常处于完好状态。
第三条 要鼓励实验室技术人员和教师自己动手维修,要创造条件,逐步做到小修不出实验室,中修不出学校。
第四条 凡需修理的仪器设备,保管人员要在仪器设备修理登记表上登记,经院、实验室负责人批准后进行修理,修理费用由院、实验室支付。凡属厂方保修的仪器设备受损时,院、实验室人员可直接与厂方联系,以便及时修复,并在仪器设备修理登记表上登记。
第五条 凡修理单价壹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需详细说明损坏原因,经学院与实验室负责人审核,根据经费审批权限,领导批准后方能修理。根据情况修理费用由学院和设备使用部门分摊支付。
商学院实验中心
二○一八年三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