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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学院实验中心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2018年03月21日 13:55  点击:[]

第一条 仪器设备的分档
   1. 凡单价1000元以上、耐用期一年以上并能单独使用教学、科研等专用仪器设备,均列为固定资产。
   2.凡单价不满1000元,但耐用期在一年以上,并能单独使用的仪器设备列为低值设备;如系批量(十件以上)添置,则归入固定资产类。
   3.凡单价在1000元以上,耐用期在一年以上,但非独立使用,而为别的设备配套使用的仪器设备,属附属设备或附件,与主要设备或主机一并列入固定资产管理,其价值列入成套设备总价值。
   4.凡单价十万元以上,或单价虽不足十万元,但属学校稀缺仪器设备,列为学校精密贵重稀缺仪器设备。
  第二条 仪器设备的账目管理
  有专人负责,建立固定资产和低值易耗品账目,实行计算机管理定期查对帐物,做到帐、物相符。
   条 仪器设备的购置
   1.实验室(系)根据专业设置、教学科研计划、实验室发展规划的要求和财力的许可,从现有仪器设备的实际情况出发,于每年九月底以前参照当年的经费额度,制订出下一年度仪器设备购置预算报资产管理处。
   2.仪器设备经费下达后,实验室(系)在切块经费额度内提出需添置仪器设备的详细一览表。编制该表时要充分考虑仪器设备用途和使用效率,凡用途不明,要求不清,效率不高的,不予编入,一年内不能投入使用的,原则上不编入。精密贵重仪器设备一般只配备一套,编制该表的内容包括:仪器设备的名称、型号、规格、数量、参考价格、生产厂家及地址、用途、标准配备数、急需配备数、原有数和论证说明,起讫要货时间等。
   3.凡购置单价十万元以上的精密贵重稀缺仪器设备,须填写可行性论证报告,经主管院长同意后方可购置。使用部门要从严把握质量关。
   4.凡属国家规定的专控商品,需办好控购审批手续后,方可购置。凡属政府采购的物品,须按照政府采购程序采购。
   条 仪器设备的验收和报销
   1.新购仪器到校后,保管人员、使用人员须在二天内对品名、型号、规格、数量、零配件、说明书等进行验收整理;七天内会同有关人员进行技术验收。
   2.发票报销时,对属于固定资产的仪器设备要填写固定资产增置单一式三份,由使用单位、计划财务处、资产管理处作记账凭证。发票背面还应有经办人、验收人、保管人、资产管理处设备记账员的签字,并按照规定权限审批。
   3.计划转账调入或无偿赠送仪器设备应同样办理验收、调拨、建帐手续。
   条 仪器设备的出借
   1.仪器设备一般不准借出,如确需外借除特殊情况外,均需经实验室主任批准。
   2.校内仪器设备的借用,应相互支持,但必须由借方出具借条,并由经办人注明出借及归还日期。出借及归还时,仪器设备保管人员和借用人员须共同校验,如有损坏,应查明原因,按规定办理报损和赔偿手续。
   条 仪器设备的使用

必须严格遵守操作规程,提高仪器设备的完好率和使用率,实验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要熟悉仪器设备的性能、原理和操作方法,并具有一定的维护保养知识。
  实验室必须配备相应的仪器设备管理人员

管理人员对所管仪器设备负有全部责任。管理人员负责从资产管理处领回本单位的仪器设备,并及时记账后,发放给使用人。并要及时掌握仪器设备的动态和使用情况,做好动态管理工作,发现问题及时向有关领导报告。管理人员必须相对稳定,若必须调动,调动前必须办好交接手续,并报资产管理处变更仪器设备保管人。
   

                                             

 

商学院实验中心

二○一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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