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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学院实验教学管理办法

2018年03月21日 13:48  点击:[]

 

                           

商学院实验教学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实验教学是高等学校教学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科学组织实验教学,规范实验教学过程,加强实验教学管理,全面提高本科实验教学质量,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实验教学是加强学生实践技能的基本训练,加深学生对知识的理解,促进知识向能力转化,实现专业能力目标培养的重要途径。通过实验教学培养学生严谨的科学态度和团队协作精神,培养学生提出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和创新精神。
   第三条  为做好实验教学和管理工作,学院成立实验室建设和实验教学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实验室规划建设和管理、实验教学体系构建、实验教学研究与改革、实验教学运行及实验教学质量评估等全面管理工作。

   第二章 实验教学体系
   第四条  实验室在学院实验室建设和实验教学工作领导小组的组织下,依据专业培养方案的总体框架和专业人才培养目标,根据专业需求不同,构建分类别、项目选择层次(模块)化,体现专业特征及学生能力发展的实验教学体系。实验教学体系要体现以学生为主体,贯彻因材施教的原则,增加综合性、设计性和创新性实验的比例,逐步整合为相对独立的基础实验课程体系和专业实验内容体系。
   第五条  将实验室开放内容纳入实验教学体系,根据实验室各自的功能特点建立开放管理保障制度,推进实验室全面开放。设计开发一定数量可供学生选择的综合性、设计性、创新性等开放性实验项目;创造条件面向全校学生开设实验性公共选修课;鼓励学生根据自己的兴趣与专长选做开放性实验项目或根据二课堂的科研、创新实践训练课题自拟实验项目进入开放实验室自主实验。

   第三章 实验教学文件
   第六条  实验教学档案是实验教学过程的记录和总结,也是实验教学工作考核的依据之一。实验教学文件及档案主要包括:实验教学大纲、实验教材(或实验指导书);实验项目卡、实验开出情况记录、授课计划表;教师教案和试做报告;学生实验报告;实验成绩记录册;仪器设备的使用、维护、维修情况记录;有关实验室建设、实验教学研究及提高实验教学质量的建设项目成果及文献资料等。实验室应认真做好实验教学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存档、上报等工作,并保持实验教学档案的完整。实验教师在实验课程结束后及时填写实验教学档案,在学期结束前将本学期实验教学资料汇总,归档备案。
   第七条 实验教学大纲是组织实施实验教学、规范实验教学过程、检查实验教学质量、规划实验室建设的重要依据。学院结合各专业实际情况组织人员编写和修订大纲,经学院实验室建设与实验教学工作领导小组讨论审核、主管领导批准后实施,并汇编成册,报教务处备案。实验教学大纲一经批准执行,不得随意变动,以保持其严肃性和稳定性,同时实验教学大纲应根据教学改革的需要及时修订。
   第八条  实验教材(或实验指导书)是体现实验教学目的、内容和方法的重要载体,它主要包括实验理论、实验目的、实验方法、实验内容、预习思考题和讨论题等内容。规范实验教材(或实验指导书)的编印工作,建立审核、报批制度,以确保实验教材(或实验指导书)的质量。实验教材以课程群为单位相对集中编印。
   第九条  实验报告作为考核学生实验操作技能、数据处理、分析与解决问题能力的主要依据。它主要包括:实验名称、实验目的、实验原理、实验仪器设备、实验条件、实验数据、结果分析和问题讨论、进一步完善实验的建议和设想等。实验报告由实验室统一存档,保留三年。

   第四章实验教学内容与项目
   第十条 实验教学内容的确定应以能力培养为主线,加强实验教学内容与科研、工程、社会应用实践的联系;实现基础与前沿、经典与现代的有机结合;引入、集成信息技术,改造传统的实验教学内容和实验技术方法,科学设计基础规范性、综合设计性和研究创新性实验项目,其中学生可选做实验项目不少于30%。非独立设课的课内实验有综合设计性实验项目的占有实验课程总数的比例稳定在80%以上。独立开设的实验课,其综合设计性、研究创新性实验项目应达到实验项目总数的10%-20%。
   第十一条  实验室依据实验教学内容,科学安排实施计划,每学期实验室组织实验教师认真填写实验教学授课计划表,并报学校教务处备案。
   第十二条  教学实验项目设计与实施实行责任人制度,若变更、新增实验项目,须由项目责任人提出书面申请,说明原因,经学院实验室建设与实验教学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学院主管领导批准并签署意见后方可变更,并报送教务处备案。
   第十三条  实验项目按形式和内容可分为演示性(虚拟性)、验证性、综合性、设计性和研究创新性等类型。不同类型实验的实验目的、方法、特点和适用范围各不相同。
   1.演示性(虚拟性)实验:由教师操作,学生仔细观察,验证理论、说明原理和介绍方法。一般在以下两种情况下安排演示性或虚拟性实验:一是实验内容重要,但实验操作简单,为加深学生对实验现象的认识或对理论知识的理解所开设的实验;二是实验内容新颖、方法先进且实验设备昂贵、耗材多,为使学生对先进的实验内容、方法或仪器有所了解和认识的实验。
   2.验证性实验:按照实验教材(或实验指导书)的要求,由学生操作验证所学的理论,加深对基本理论、基本知识的理解,掌握基本的实验知识、实验方法和实验技能、实验数据处理分析,撰写规范的实验报告;
   3.综合性实验:指运用多方面知识、多种实验方法,按照要求(或自拟实验方案)进行的实验。可以是学科内一门或多门课程教学内容的综合,也可以是跨学科的综合,主要培养学生综合运用所学知识、实验方法和实验技能,发现、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
   4.设计性实验:指由学生独立完成从查阅资料、拟定实验方案、实验方法和步骤(或系统的分析与设计)、选择仪器设备(或自行设计、制作)并进行实际操作的实验,主要培养学生组织能力和自主实验的能力。
   5.研究创新性实验:运用多学科知识、综合多学科内容,结合科研或实际工程项目的研究设计,使学生初步掌握科学思维方式和研究方法,学会撰写科研报告和有关论证报告,培养学生创新能力。

  第五章实验教学过程的组织与管理
 第十四条 实验室主任全面负责实验室管理工作,主要包括实验室建设规划和计划,实验室队伍建设和考核,协助专业主任组织构建实验教学体系,参与实验教学大纲、实验教材的审定,组织研究实验教学规律,吸收科研和教学的新成果,不断改进教学方法,改进与开发实验装置,更新实验教学内容,逐步增开综合性和设计性实验。并创造条件组织设计开发一定数量的开放性实验项目供学生选做。
  第十五条 实验室在组织与实施实验教学时,必须具备实验教学大纲、实验教材(或实验指导书)、仪器设备使用说明或操作规程、实验(或操作)注意事项,有符合岗位要求的实验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
  第十六条  实验室按照本办法,结合实验室的特点,制订《学生实验守则》、《实验室安全规则》、《实验室仪器设备管理规则》等实验室的有关规章制度。学生首次上实验课教师必须宣读强调。
  第十七条  实验前,教师必须清点学生人数,对迟到15分钟以上或无故不上实验课者,以旷课论处。
  第十八条 实验时,教师必须向学生简明讲述本实验的目的、原理、方法、操作规程、技术与安全要求及注意事项,要求讲解少而精,做到因材施教,启发诱导,精心指导,循序渐进,教书育人,并注重学生创新能力的培养。
  第十九条  对不按规程操作、损坏仪器设备、丢失工具者的处理,按各实验室有关管理办法执行;对严重违反实验室规章制度、操作规程或不听指导的学生,教师有权责令其停止实验,服从纠正后方可进行实验。
  第二十条 科学组织,合理分组,注重学生动手能力的培养。基础课实验l人/组(大型设备及系统装置除外),专业课、选修课和综合性实验项目的安排,视实验要求而定。为了确保实验教学的质量,基础课实验每名教师所指导的学生人数一般是20人,最多不超过50人。
  第二十一条  实验教师或实验技术人员要认真及时填写实验过程管理记录。
  第二十二条  在实验过程中,要求学生认真操作,仔细观察,做好原始记录。
  第二十三条  学建立实验教学督导制度,对实验教学工作进行全过程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六章实验教学考核
  第二十四条  实验考核根据课程自身的特点,采用日常考核、操作技能考核、卷面考核、实验结果和口试(答辩)等组合的方式进行。
  1.日常考核的主要内容为:实验原始记录、数据分析与处理能力、实验报告和出勤率。
  2.操作考核的主要内容为:实验的操作技能、实验常见问题的分析与处理。
  3.卷面考核的主要内容为:实验原理、实验理论、实验技术和实验方法。
  4.实验结果的主要内容为:实验报告、作品、研究报告、论文或实验总结。
  5.口试(答辩)的主要内容为:以交谈和随机提问方式,考核学生对实验过程的掌握情况和对实验结果的分析判断。
  第二十五条  课程内实验的考核成绩应按一定比例记入本课程总成绩,实验考核成绩不合格者,课程总成绩不能及格。
  第二十六条  实验课程考核在日常考核的基础上,在课程结束时安排实验操作考试、卷面考试、口试(答辩)、提交一定形式的实验结果,其中实验操作考核部分占总成绩的权重不低于30%,实验考核成绩不合格者必须重修。

 

第七章实验指导教师及实验技术人员
 第二十七条  实验教师应由中级以上职称(或硕士以上学历)有一定实践经验的教师担任。
  第二十八条  对首次指导实验的教师,必须经过试讲,试讲合格后方可开课。对新开的实验,教师必须试做且有试做报告。
  第二十九条  指导教师对所开设的实验内容要认真编写实验教案;实验技术人员做好消耗材料、试剂和元器件的准备,确保实验仪器设备完好;认真检查安全设施,消除事故隐患。
  第三十条  实验期间,指导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不得离开现场,应集中精力,关注实验的进展情况。实验结束后,教师及时批改学生实验报告,并做好平时成绩的登记工作。

  第八章对学生的实验要求
  第三十一条  学生进入实验室必须严格遵守实验室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三十二条  实验前必须做好预习,清楚实验的目的、内容、方法、步骤及安全注意事项,未经预习或无故迟到15分钟以上者,教师有权取消其实验资格。
  第三十三条  保持实验室的安静、整洁,不得在实验室内大声喧哗、嬉闹,不准在实验室内进食、吸烟和乱丢杂物。
  第三十四条  学生必须以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进行实验,严格遵守操作规程,服从教师或实验技术人员的指导。严防事故,确保人身和实验室安全,若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报告教师或实验技术人员,并采取相应的措施,减少事故造成的损失;若违反操作规程或不听从指导而造成仪器设备损坏等事故者,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五条  学生应备有专用实验记录本,实验记录是原始性记录,是撰写实验报告的主要依据,内容要求真实、客观地反映实际情况,实验结果须经教师签字认可。
  第三十六条 实验完成后,应将仪器、工具及实验场地等进行清理、归还,经教师同意后,方可离开实验室。
  第三十七条  独立按时完成实验报告,不得抄袭或臆造。实验报告统一采用国家标准所规定的单位与符号,要求文字书写工整,作图规范。

  第九章实验教学业务费的管理
  第三十八条  实验教学业务费是用于维持实验教学过程中材料和元器件等消耗性物品所需要的费用。
  第三十九条  实验教学业务费按照统筹兼顾、全面安排、保证重点、专款专用的分配原则,依据学院专业培养方案所承担的实验教学任务来分配。
  第四十条 学院核拨给实验室的实验教学业务费由实验室主任负责管理,做到专款专用,以确保实验教学过程的正常运行。
  第四十一条 学院定期对实验室实验教学业务费的使用情况进行抽查,以此作为下年度实验教学业务费分配的依据。

    第十章实验教学研究与改革
  第四十二条 实验教师及实验室工作人员应积极参加实验教学研究与改革,注重实验教学内容的更新与整合,加快实验教学内容从单纯演示性、验证性实验向设计性、综合性实验的转变,注重学生科学研究能力和团队协作精神的培养。
  第四十三条  学院应组织人员不断更新实验项目,每学年更新实验项目不少于5%。
  第四十四条  实验室要创造条件以项目准入制向学生开放,吸引学生利用课余时间在实验室进行科技创新或自主实验。各实验室要开设一定数量的开放性实验项目,供学生自由选择,鼓励学生自带项目到实验室进行研究。

  第十一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学院实验室建设和实验教学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商学院实验中心

                                                 二○一二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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