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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学院实验中心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管理办法

2018年03月20日 13:51  点击:[]

   第一条  凡使用仪器设备,均应遵守实验室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严防损坏、丢失。凡属责任事故造成仪器设备、器材损坏丢失者,除给予批评教育外,并按规定予以赔偿。
   第二条  因下列原因之一,造成仪器设备、器材损坏、丢失者,承担事故责任,照章赔偿
   l.不按技术操作规程操作。  
   2.不熟悉仪器设备工作原理、技术性能和工作方法,擅自轻率动用仪器设备、器材。
   3.实验时,指导教师不负责任或不听从指导教师安排。
   4.擅自将仪器设备、器材挪作私用。
   5.仪器设备、器材保管不当,搬运不慎,领用、外借不按规定办理手续。
   6.专人负责保管的仪器设备、器材,因保管不善(存放处未加保险措施,存放在不应存放的处所,保管人员不负责任)而导致仪器设备失窃。
   第三条  仪器设备、器材丢失时,使用人或单位必须立即向实验室负责人,并迅速组织查找。查无下落的,由实验室学院与设备主管部门共同确定事故的性质与责任。
   第四条  设备仪器损坏与丢失,查明原因,做出结论,由和实验室负责人提出赔偿处理意见报设备主管部门审批。
   第五条  赔偿规定:
   l.局部损坏可以修复的,可只赔偿修理费,造成计算机软件故障,按诊断、修复所需时数,核计赔偿修理费数额。
   2.修理后,仪器设备质量,性能下降,但尚能使用的,除赔偿修理费外,应按其质量、性能下降程度,酌情赔偿损失价值。
   3.仪器设备、器材丢失或损坏后无法修复,应按新旧程度合理折旧计赔或由学院和实验室负责人商定。
   4.多人为事故责任者,需分清责任大小,分别承担赔偿费。
   5.仪器设备的报损,按照绍兴文理学院设备报损报废制度执行。
 

                                            商学院实验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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